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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钱袋子 过好幸福年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开展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时间:2025-0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经济犯罪,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1月17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巴彦浩特体育场,开展了“守护钱袋子 过好幸福年”为主题的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互动问答以及讲解典型案例等形式,用身边人、身边事,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醒广大群众要警惕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坚决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百余份,进一步加深了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加强了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消费观。

下一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能动履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为守护好老百姓“钱袋子”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讲法: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虚构项目或企业,通过欺骗手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许多人在贪欲的驱使下,落入了非法集资者精心设计的陷阱。一旦入局,投资者面临的往往是血本无归,家庭也因此破裂,生活陷入困境。比如王明(化名)等人成立投资公司,在明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高利引诱被害人到该公司投资,承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但实际上资金链却处于拆东墙补西墙、以新还旧的状态,给众多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从法律层面来看,非法集资严重违反了我国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法定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都属于非法集资。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还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巨大冲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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