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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抓普法 一手拓案源
时间:2023-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讲话精神,阿左旗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作为国家治理的最末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在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开展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在阿拉善左旗体育场拉设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百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以普法宣传为契机,深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与立案厅法官就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立案情形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职责的宣传彩页摆放至导诉台、执行服务中心等法院宣传栏。

深入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悦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的同时,与各律师事务所达成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协作意向,拓展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来源。

阿左旗人民检察院深入群众中释法答疑,宣传“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典,让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原则等深植于群众内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用新时代的人民法典守护好人民的幸福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一、对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监督。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无正当理由在三个月内未作出再审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通过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对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三、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错误或者违法行为,诸如该立案不立案、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四、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

五、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对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债务等,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机关依法查办。

六、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对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负有监督或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流失的,案件性质可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防止国有资产或资源性收益流失。

七、民事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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